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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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1年度)(2001年)
-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函(2021年)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