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的修改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
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2处“建议”。
三、
第五条的修改
将本条修改为: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
-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