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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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