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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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