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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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