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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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