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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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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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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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