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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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大运河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