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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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的通知(200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