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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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
-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2015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
-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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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