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YYYY年MM月DD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0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14年)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