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地为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合法权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超出了有关规定,为企业领导人配发“护身”警用器械以及提供“私人保镖”式的人身保安服务……这些做法引起了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影响了厂长、经理等企业领导人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也造成了一些滥用警用器械事件的发生。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严格执行警械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已经配备的应立即收回;其他属于应予取缔的电击、强光、催泪一类的所谓防卫器械,不论企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持有和使用;已经持有的,应立即收缴。
二、
严格执行警械销售规定,经营警用器械的部门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配备警械的单位销售警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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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