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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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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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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