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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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