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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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