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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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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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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