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2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
-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