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 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2002年)
-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