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 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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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