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 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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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