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 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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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