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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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