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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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