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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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2000年)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