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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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
- 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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