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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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
-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國務院關於建設「國營友誼農場」的决定(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