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
三、
《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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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印刷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