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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