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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