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5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概念界定与分类范围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分类范围包括十二大领域: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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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 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17年)
-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2017年)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