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5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概念界定与分类范围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分类范围包括十二大领域: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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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