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2022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