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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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