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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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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