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2021年)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年)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