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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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
-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2023年)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