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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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