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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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秦皇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