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