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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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