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2015年)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
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
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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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