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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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2015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