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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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1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