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三条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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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