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管理办法》等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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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