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 主要职责
(一)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
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四)
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秘书处设4个职能部门。
(一)
行政事务部。
负责机关的文秘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草拟规章制度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外事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
贯彻执行基金有关财务等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筹集、支出进行核算;负责票券保管;对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统计,编制定期财务报表,起草会计报告。
(三)
投资部。
向理事会提出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建议,负责项目及风险研究;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
法规及监管部。
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承办与基金运作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 人员编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正部级)、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共16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不占用编制)。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出人选,报国务院备案。
核定秘书处财政补贴事业编制50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其中,含正、副秘书长各1名,部门领导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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