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三、

三、 人员编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正部级)、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共16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不占用编制)。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出人选,报国务院备案。

核定秘书处财政补贴事业编制50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其中,含正、副秘书长各1名,部门领导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