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额区间,依据投标倍数等因素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
第三条
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
第四条
弹性招标,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开展,原则上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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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三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