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国函〔2022〕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21〕1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北部湾城市群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依托,深度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协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拓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加快建设蓝色海湾城市群,在推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在维护边疆海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同机制,细化任务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北部湾城市群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体制机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协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3月9日
- 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