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