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水利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件、修改4件。
一、
废止《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二、
废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三、
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条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修改为“施工准备、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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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2018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