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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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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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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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