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07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