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2012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决定(2004年)
-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2014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