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经进入中国领海或者已经报告拟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四)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五)对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
船舶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和本规则有关规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技术审核;
(二)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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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