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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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