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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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联邦关于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的联合声明(2007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