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12件部颁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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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8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