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 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 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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