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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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1年)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