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