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制定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四条
法治工作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紧紧围绕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拟订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部党组会议审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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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中文本)(2024年)
-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招生对象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