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制定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四条
法治工作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紧紧围绕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拟订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部党组会议审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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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6月6日)
- 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