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0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