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A章
总则
129.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入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29.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
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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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