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A分部 总 则
第26.1条 目的和范围
(a)本规章为支持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制定要求,包括实施评估、制定设计更改、编制持续适航文件(ICA)修订版,并向相关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本规章为设计更改和持续适航文件修订而制定的标准应被视为适航要求。
(b)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以外,本规章适用于各分部中指定的下列人:
(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2)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以及申请对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修改(包括描述设计更改的服务通告)的申请人;
(3)欲获得可能影响飞机适航性的修理、更改或改装设计的批准的人;
(4)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及其新飞机制造许可协议的持有人。
(c)设计更改批准的申请人若选择或被要求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规章中与本规章对应的适航要求,且该《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规章中的适航要求与本规章同时或在其之后施行,则不需要满足本规章相应的适航要求。
第26.3条 定义
本规章中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26.5条 适用性表
本条表1给出了本规章适用性的总体描述,为确定各条款适用对象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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