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补充型号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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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7年32)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