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A章 总则
第23.2000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指在可能使用应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驾驶技能和体力的情况下,飞机有能力继续可控飞行和着陆;着陆时,飞机可能出现因失效情况而导致一些损坏。
第23.2005条 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第23.2010条 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请人应当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认标准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标准。
(b)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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